熬夜写了一则《仲裁裁决书》。世上的问题大致放在两个箩筐里,一头是经验问题,一头是形式问题。前者靠观察,后者用推理。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大概就是一肩挑了这两个箩筐。好挑吗?挑好了吗?举个例子:
有两家农户的公牛和母牛在田里交配,损坏了邻居的水稻,因赔偿纠纷而诉诸法律。 母牛农户说,是公牛强奸了母牛,应由公牛一方赔偿。公牛农户说,是母牛勾引了公牛,应由母牛一方赔偿。 后一审判决:交配属双方情愿,各赔一半。 双方不服,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。 经审议,二审改判为母牛赔偿三分之二,公牛赔三分之一,理由是:交配时母牛四脚着地,而公牛两脚着地,比母牛损坏庄稼少一半。公牛农户举起大拇指:中级人民法院就是“中”。 母牛方不服,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。经高院审议,法院认为交配过程中,母牛虽四脚着地,但其间并没有移动。而公牛在此过程中虽是两脚落地,但有多次移动变换角度,有实际舞步式频率造成损坏庄稼面积大大超过了母牛。最终判母牛方赔1/5,公牛方赔4/5。 群众纷纷感叹:高级法院就是“高”!
其实还有第三个筐,这是我最喜欢的。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