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箩筐的东西

熬夜写了一则《仲裁裁决书》。世上的问题大致放在两个箩筐里,一头是经验问题,一头是形式问题。前者靠观察,后者用推理。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大概就是一肩挑了这两个箩筐。好挑吗?挑好了吗?举个例子:

有两家农户的公牛和母牛在田里交配,损坏了邻居的水稻,因赔偿纠纷而诉诸法律。 母牛农户说,是公牛强奸了母牛,应由公牛一方赔偿。公牛农户说,是母牛勾引了公牛,应由母牛一方赔偿。 后一审判决:交配属双方情愿,各赔一半。 双方不服,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。 经审议,二审改判为母牛赔偿三分之二,公牛赔三分之一,理由是:交配时母牛四脚着地,而公牛两脚着地,比母牛损坏庄稼少一半。公牛农户举起大拇指:中级人民法院就是“中”。 母牛方不服,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。经高院审议,法院认为交配过程中,母牛虽四脚着地,但其间并没有移动。而公牛在此过程中虽是两脚落地,但有多次移动变换角度,有实际舞步式频率造成损坏庄稼面积大大超过了母牛。最终判母牛方赔1/5,公牛方赔4/5。 群众纷纷感叹:高级法院就是“高”!

其实还有第三个筐,这是我最喜欢的。

不二法门

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。非经解释,不得适用。我们有的同志,手握一副牌,时而“打红五”,时而“争上游”;信手出牌“斗地主”不成,翻手复盘又“比大小”。这样可不行,我得“依职权”释明一二。所谓“请求权”,即谁依据什么向谁主张什么权利,主张应该构建在要件事实基础上。

民法典

暖脚比烧脑更重要

明日独审案件,晚间伏案矻矻,解决以下问题:

1、当事人虽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,但如果其提出的诉讼请求系建立在合同解除的基础上,隐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,人民法院是否依职权主动认定合同解除?

2、《民法典》施行前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如何衔接处理?

3、解除合同后可否主张预付款的利息?

4、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,须承担违约责任。但是,有瑕疵,定作人能否解除?《民法典》承揽合同对此无规定。

顺便研读一下条文: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(Chapter XVII Work Contracts ),中英文对照。